失業保險領取條件
啊南 724閱讀 2021.04.28
【導語】: 許多人在換工作的時候都會出現青黃交接的情況,怎么樣才能順利渡過這段空白期呢?其實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保障你的基本生活,那么,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和領取期限是什么呢?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有: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再根據《失業保險金申請領發放辦法》規定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人員有:(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領取失業次數
l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庇纱丝梢婎I取失業金不是一生領取一次。只要符合《社保法》規定,就可領取。
主動離職后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嗎?
主動辭職是無法領取失業金的。從《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看,本人自愿主動辭職的,不屬于“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情形,不可以領取失業金。如果離職的公司沒有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同時也是勞動者本人自愿離職,那么是不符合失業金領取的條件的,此時待業人員是不能領取失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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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領取需要材料
職工失業后,由單位負責到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辦理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手續。填寫《失業保障金申領登記表》、并攜帶職工檔案(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在7日內到單位繳費所在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本人所有相關資料裝入本人檔案)。須準備以下材料:
1、《失業保險金申領情況表》(由本人簽字并蓋章);
2、《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
3、《失業保險金申領通知單》;
4、《失業職工登記證明書》;
5、《解除、終止勞動關系(合同)通知書》;
6、《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登記表》;
7、《求職登記表》。
領取失業金的條件是什么?
1、勞動者和就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金滿一年以上
此項條件是為了說明勞動者在領取失業金之前有較為穩定的職業和穩固的收入。
2、非因勞動者本人的意愿中斷就業
在正常上班的情況下,勞動者因為自己無法控制的原因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導致沒了收入。其中這種情況分為:①職工被用工單位辭退、開除;②勞動合同到期后,用工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③用工單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等。
3、勞動者在失業后辦理失業登記,并要有求職意向
在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后,失業者需要到當地的社保部門進行失業登記備案,遞交離職證明、繳費憑證、身份資料等資料,同時為了避免失業者坐享其成和促進再就業,所以要有求職意向。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失業保險金多少錢一個月
按現行政策規定,我國的失業人員第一年可領取標準工資 60~70%的保險金,第二年只能領取50%,事實上各地又往往低于這個標準計發。由于標準工資不包括工資外其他收入,而其他收入現已占職工標準工資的相 當比例,以標準工資計發失業保險金,顯然與在職職工收入差距較大。加之這是1993年制定的標準,近年來物價水平又在不斷上漲,所以這樣的標準顯然偏低,應予以適當提高。提高多少,這里有個失業救濟替代率的問題,亦即失業救濟與工資收入替代關系。據計算,現行失業救濟替代率約在40%左右,而國外失業救濟替代率一般為60~80%。
怎么領取失業金
1、原用人單位為失業人員辦理的,在稅務機關辦理社會保險停保手續,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失業保險相關待遇權利;
2、失業人員選擇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本市戶籍的失業人員到戶籍所屬區的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外地戶籍的失業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可到市內各區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