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艷芬 632閱讀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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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處理選擇訴訟或仲裁的區別
仲裁與訴訟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適用于民事糾紛,行政案件特別是刑事案件不適用仲裁方式。進入仲裁程序必須以雙方當事人自愿為前提。一般來說,進入仲裁程序的雙方當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訂立了仲裁條款,或者是在爭議發生后,經雙方協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如果只是一方當事人單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機構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機構專業性強,仲裁程序比較簡單,不像審判程序那么嚴格復雜,而且我國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終局”制,解決爭議比較迅速。不過,仲裁機構對自己作出的裁決,無權強制執行,若當事人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只能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根據仲裁的這些特點,當事人可以選擇以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解決糾紛的途徑,一般來說,當事人經過仲裁程序后,即使對仲裁裁決不服,也不能再提起訴訟。但是,我國的勞動仲裁有些特殊的地方,依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要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仲裁和法院訴訟區別:
法院只有訴訟,仲裁是仲裁委員會的程序,下面,徐州律師整理了關于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1.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系;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2.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3.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4.制度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5.境外執行不同。法院判決在境外執行一般需要判決地國與執行地國簽訂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共同確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如果是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則會比較方便。
由于仲裁和調解、訴訟具有上述不同,因而也就產生了仲裁收費比較低,結案比較快,程序比較簡單,氣氛比較寬松,當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廣泛尊重等特點。

法院仲裁和法院訴訟區別:
1.管轄不同。
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并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系;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2.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
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并自主選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3.審理不同。
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4.制度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5.境外執行不同。
法院判決在境外執行一般需要判決地國與執行地國簽訂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共同確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如果是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則會比較方便。
由于仲裁和調解、訴訟具有上述不同,因而也就產生了仲裁收費比較低,結案比較快,程序比較簡單,氣氛比較寬松,當事人的意愿得到了廣泛尊重等特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愿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法院需要有管轄權才能受理。

一、仲裁與訴訟的區別
訴訟與仲裁雖然都是解決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法律形式,但是有顯著的區別。
(一)管轄權的取得不同。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須應訴;而通過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則必須要有仲裁協議,即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糾紛發生前、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二)審理者的產生方式不同。
訴訟案件的審判員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由法院指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但有法定理由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而仲裁案件,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選定仲裁委員會、約定仲裁庭的組成人數外,當事人有權選定仲裁員。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
法院開庭審理一般公開進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可以不公開審理;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以有利于保護當事人之間的商業秘密和維護其商業信譽。
(四)審理程序及當事人的能動作為不同。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訴訟法的規定進行;仲裁過程中當事人則有較大的處分權,幾乎每一步驟當事人都能主動作為,如約定由3名仲裁員還是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是否開庭審理等等都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不得強迫。
(五)監督程序不同。
我國法院實行兩審終審制,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可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我國仲裁委員會則實行一裁終局制,并適用司法監督程序,即
(1)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符合撤銷裁決條件的,可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2)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有不予執行條件的,經人民法院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二、仲裁與訴訟的聯系
(一)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專設機構審理,并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機構仲裁的糾紛包括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2.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二)依照當事人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
但在一定情況下,爭議解決的途徑法律有具體的規定。
對于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的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序。
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的,當事人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但當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訴時沒有聲明,法院受理后,對方當事人又應訴答辯的,視為法院有管轄權。
當事人在仲裁條款或協議中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者選擇裁決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法院有權依法受理當事人一方的起訴。
(三)如果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1.沒有仲裁協議;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2.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3.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4.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5.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