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裁決
艷芬 520閱讀 2023.04.14
【導語】: 勞動仲裁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見的,其中人事仲裁是大家非常關注的,接下來小編為您整理了人事仲裁裁決,人事仲裁流程的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勞動人事仲裁庭審程序
1.通知開庭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成仲裁庭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
2.當事人舉證
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繼續開庭審理,并缺席裁決。
3.庭前紀律宣讀
開庭審理前,記錄人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4.宣布開庭
開庭審理時,由仲裁員宣布開庭、案由和仲裁員、記錄人員名單,核對當事人,告知當事人有關的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5.庭審
開庭審理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征詢當事人最后意見,并進行調解。
6.審結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當庭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與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當記明情況附卷。

人事仲裁裁決書格式是怎樣的
____市______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
河北石家莊____律師咨詢電話:________
事務所地址:______,郵編:____________
__人仲案字[]第號
申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
被訴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
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工作單位)
……(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或依法由仲裁員獨任審理),開庭進行了審理!(寫明本案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等)到庭參加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訴人訴稱:……(概述申訴人提出的具體申訴請示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被訴人辯稱:……(概述被訴人答辯的主要內容)
第三人述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經審理查明,……(寫明仲裁委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本委認為,……(寫明裁決的理由)。依照……(寫明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裁決如下:
……(寫明裁決結果)
……(寫明仲裁費用負擔)
當事人不服裁決,可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到______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員:______
仲裁員:______
仲裁員: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本件與原件核對無異
書記員:______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書說明
一、本文書是根據《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第二十九、三十條的規定制作的。

最近有人咨詢小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舉證責任分配規則的內容是什么,為此,小編收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可以幫到大家。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第一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的舉證責任分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二條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應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下:
1.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勞動(人事)關系成立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領取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險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證、服務證等)提供相關證據;
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3.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事實舉證;
4.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追索申請仲裁之日兩年前的工資等報酬的,原則上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舉證;
5.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舉證;
6.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業務提成的,應就存在業務提成的事實(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一方有業務提成的約定或用人單位關于業務提成的規定、業務提成的支付時間、業務提成的支付標準以及計提提成的業務由勞動者完成等)舉證;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約定業務提成在業務款項收回后才支付的,對業務款項回收的舉證責任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承擔;
7.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應就雙方存在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約定或用人單位的相關制度以及獎金、年終獎或年終雙薪的金額等事實舉證;
8.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應就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條件的成就舉證;
9.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應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事實舉證;
10.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及其賠償的,應就存在因工傷損害的事實及工傷認定、傷殘等級鑒定結論及鑒定時間、工傷住院治療起止時間及費用、同意轉院治療的證明及所需交通費和食宿費、應安裝康復器具的證明及費用等事實舉證;
11.女職工主張“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權利的,應就存在“三期”的事實、起止時間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難產、領取獨生子女證等事實舉證;
1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待遇的,應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事實以及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等事實舉證;
13.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對社會保險辦理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提交《員工參加社會保險清單》,但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的除外;
14.依法應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第三條用人單位一方當事人在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過程中應當承擔的舉證責任如下:
1.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已舉證證明在用人單位處工作,但用人單位主張勞動(人事)關系不成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交反證;
2.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的入職時間及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舉證;
3.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用人單位予以否認的,用人單位應就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事實舉證;
4.用人單位主張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責任完全在于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且用人單位無過錯的,用人單位應當就此舉證;
5.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已領取工資等報酬的情況舉證;
6.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存在克扣或無故拖欠工資等報酬,用人單位否認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前兩年內的工資等報酬支付情況舉證,但勞動者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在申請仲裁前已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的,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首次主張權利前兩年內的工資等報酬支付情況舉證;
7.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等報酬,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拖欠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等報酬的原因舉證;
8.用人單位減少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工資等報酬的,應就減少工資等報酬的原因及依據舉證;
9.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實勞動(人事)關系的,用人單位應就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實勞動(人事)關系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舉證;
10.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嚴重違反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應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存在嚴重違反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事實以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制訂程序及內容合法并已向職工公示的事實舉證;
11.用人單位應就已實際發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及賠償等支付事實舉證;
1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用人單位否認的,應當就為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辦理社會保險的情況舉證;
13.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未休年休假,用人單位予以否認的,應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已休年休假的事實舉證;
14.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
15.依法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其他舉證責任。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及本規則沒有具體確定舉證責任的,仲裁庭可以根據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一)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之間,以及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二)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事業單位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之間因終止人事關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軍隊文職人員用人單位與聘用制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由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理的其他爭議。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主管范圍,或稱是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受理人事爭議仲裁案件的范圍。
換句話說,是指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哪些仲裁行為擁有行政仲裁權,或者說是指公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法人(事業單位、國家機關)或者其他組織(民辦非企業組織)對事業單位、公民的哪些行為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