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理賠標準
艷芬 665閱讀 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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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如果職工在工作時發生意外傷害,用人單位和工傷基金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工傷賠償費用以職工的平均工資為標準。那么,工傷賠償時的平均工資怎么呢?今天,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工傷賠償時的平均工資怎么算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六條 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單位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前款規定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以及前款規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工傷賠償爭議案件由誰承擔舉證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時,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更具體規定了5項認定勞動關系憑證的方法: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的(1)(3)(4)項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其他由勞動者舉證,五項只要提供其中一項都可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這些規定,充分說明了企業(用人單位)在勞動關系認定方面負有不可推卸的舉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