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及標準

小編:管理員 321閱讀 2023.03.15

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及標準

項目名稱

享受或賠償條件

支付費用范圍或期間

支付標準

支付辦法

醫療費用

1、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并按保險目錄中的藥品享受工傷待遇

2、情況緊急的,可先就近治療

按工傷保險住院和醫療服務標準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康復性治療的費用

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復性治療的費用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住院伙食補助費

原則上應在統籌地區的醫療機構

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

所需交通、食宿費用

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輔助器具費用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安裝

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醫療期間的工資待遇

停工留薪期內(在留薪期內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1、一般不超過12 個月。

2、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滿,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

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停工留薪期滿后,應當進行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評定傷殘等級后的生活護理費

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護理費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傷殘定級后的待遇

傷殘級別

勞動關系的處理

享受待遇的項目

享受待遇的標準

支付辦法

退休后的待遇

醫療保險繳納及其他

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

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按月支付傷殘津貼

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

無論保留還是解除均享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保留勞動關系的

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的

支付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發給傷殘津貼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傷殘定級后的待遇

傷殘級別

勞動關系的處理

享受待遇的項目

享受待遇的標準

支付辦法

退休后的待遇

醫療保險繳納及其他

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

無論保留還是解除均享有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勞動合同未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勞動者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注釋:

1、工傷復發的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二)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三)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四)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4、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程序。

5、有關單位和從業人員或其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工傷認定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職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親屬的待遇

直系親屬的范圍

享受待遇的項目

享受待遇的標準

支付辦法

喪葬補助金

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

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注釋:

1、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待遇。

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按照上述規定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不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3、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4、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5、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6、 職工再次發生工傷,根據規定應當享受傷殘津貼的,按照新認定的傷殘等級享受傷殘津貼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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