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的舉證責任
小編:管理員 330閱讀 2023.03.15
工傷賠償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關于工傷賠償的舉證責任問題。工傷賠償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責任,應考慮舉證倒置,理由是:
1、工傷賠償案件中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民事責任,用人單位如申請免責,應提出證據證明傷害是由工傷者本人的違法、犯罪、自殺等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造成。
2、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的行為是一種準行政行為,用人單位作出的行政性決定,實際上是一種主張,應當就作出的“主張”提供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3、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處于服從地位,是法律上的弱者,在時間、人力、財力、精力等方面很難與用人單位相抗衡。如果遵循一般的舉證原則,實際上是變相地制約了勞動者的勝訴權。
法律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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