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勞動仲裁代理詞
小編:海玉 389閱讀 2023.04.14
??代理詞
??尊敬的仲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市****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申請人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其仲裁委托代理人,依法參與本案仲裁活動,F依本案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并結合庭審情況,發表代理意見如下:
??1、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300元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申請人訴稱自入職以來,單位沒有與申請人簽訂勞動合同,這是與事實不符的。在2005年12月31日,被申請人與申請人簽訂了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已按照法律規定與申請人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所以,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25300元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2、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3800元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不難看出,申請人提出要被申請人支付其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3800元的要求,是建立在前述25300元“雙倍工資”款的前提與基礎之上的,并且套用了《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在事實上,申訴人聲稱的所謂自2008年1月至2008年12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根本就不存在。即被訴人既不存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也不存在未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做法。正如古人所說:“皮之不存,毛將焉附?”申訴人張冠李戴,亂套亂用部門規章,純屬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6月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13800元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3、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的崗位津貼2400元及拖欠崗位津貼的經濟補償金600元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申請人聲稱的2400元的崗位津貼及拖欠崗位津貼的經濟補償金,只是他自己的編造,并不確實。申訴人提交的2008年2月1日生效的職工崗位津貼協議書,只是申請人自己的一廂情愿,并沒有得到被申請人的確認。在申請人提供的“職工崗位津貼協議書”中表述為“職工應盡職盡責干好本職工作,餐廳應定期對職工進行培訓,職工經考試合格后,經理評定符合餐廳的考核標準后,干滿一個有效期后,在獎金發放日,職工可領取相應的崗位津貼,如未干滿一年職工不得領取津貼!庇纱,可以看出,這是一個附條件的協議書。職工只有符合相關條件后,才能領取崗位津貼,F被申請人出示了一份由多名員工簽名的“證明”,上面明確表明相關員工并沒有達到津貼標準,公司對相關人員并未發放崗位津貼。
??因此,申訴人要求被訴人支付其所謂的拖欠的崗位津貼2400元及拖欠崗位津貼的經濟補償金600元不能成立,應當予以駁回。
??4、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1500元及未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5750元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申請人表述是被申請人于2009年6月19日口頭告知申請人不用來上班了,申請人讓其出具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被申請人也不予出具,這與事實是不符的。事實是:申請人無故向單位提出辭職,但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辦理相關交接手續時,申請人卻不予配合,便一走了之。申請人系自動離職,屬職工單方終止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本案申請人沒有舉出任何證據證據是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其觀點沒有相應證據而得不到支持。申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請求應由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否則應承擔不利后果,對其他申請人提出的該觀點也應由其承擔舉證責任。何況觀點也與客觀事實違背。
??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11500元及未及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額外經濟補償金5750元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5、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2300元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如上所述,申請人系自動離職,不是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只有在上述幾款情形下,如果被申請人與申請人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時,被申請人才有義務支付申請人一個月工資代為補償。但事實是:申請人主動提出辭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應適用上述條款。
??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代通知金2300元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6、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108785元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申請人要求支付加班費的申訴請求無論從事實上、從法律上,還是根據現實的實際情況都不應得到支持,其該請求應當駁回。
??(1)申請人沒有舉出證據證實其所述的加班的情形存在,并且也不是客觀事實。
??首先,對申請人提出的存在其所述的每天工作時間都超過8小時,并沒有節假日的情形應當由申請人自行承擔舉證責任。這是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并以此提出了加班費的申訴請求,當事人對自已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所以應由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可是在庭審的整個過程中,申請人并沒有提出任何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所述的加班的情形存在,而且持續多年的事實。從申訴人提供的證據考勤表,該證據本身并不能證明加班時間情況,也不能證明申請人一直就這樣進行的加班,從證據形式上也是其中個別申請人的手跡,完全存在偽造的可能性,而且與公司的實際情況根本不符,所以該證據不具有客觀真實性,也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不應當采信。
??所以,從本案事實上申訴人并沒有舉出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所述的加班事實存在,其所述也與學校的實際情況不符合,其虛構的加班的觀點不能成立。
??(2)作為*****這種特殊的職業有些時間存在加班的安排是完全正常的,申請人在工作中是有加班的現象,但并不是申請人所稱的加班的情況,但是,凡在工作中申請人有加班時,被申請人都是按照相關規定支付了加班費,在被申請人提交的工資表中每個月都存在幾百元的加班費,申請人也認可并領取了加班費,從法律上講,這是職工對加班行為及相應待遇的認可,該認可行為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申訴人此前從來也沒有提出過沒有領取加班費或沒有領夠加班費的情形,對此,應當認定被申請人已經足額支付了加班費。
??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108785元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
??7、申請人要求返還扣押的醫療保險本,被申請人可以返還,但要求申請人應該對工作交接完畢后。
??當時,申請人自動離職后,并沒有對工作進行交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因此,被申請人并未返還醫療保險本,但并不是扣押。
??綜合以上所述,本案糾紛完全是由于申請人梁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自動離職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引起,應當由申訴人承擔違約責任,被訴人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不應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申訴人的仲裁請求既無事實根據,也無法律依據。同時,申請人梁劍的申請仲裁行為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純屬無理纏訟行為,這種行為不僅損害了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且還嚴重損害了被申請人的良好企業形象及名譽。為此,請求仲裁庭依法裁決,駁回申訴人的仲裁請求,裁決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承擔違約責任和賠償責任。
??以上代理意見,敬請給予充分考慮!
??二、勞動仲裁代理詞范文??尊敬的仲裁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北京市****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申訴人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本人作為他的訴訟代理人依法參加了本案的庭審,通過法庭調查,針對仲裁員歸納的爭議焦點,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現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1、本案中,被訴人未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向原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
??申訴人自2008年10月1日入職到被訴人單位工作,2009年7月11日被訴人解除了與申訴人的勞動關系。自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11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對這一事實,被訴人明確表示認可。
??被訴人所稱申訴人有管理公司公章的權利,屬于故意不簽勞動合同的答辯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雙倍工資賠償的法律責任!秳趧雍贤▽嵤l例》第六條進一步明確: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庇纱丝梢,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除非用人單位及時終止勞動合同,否則仍不能免除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義務。被訴人的答辯卻把責任推到勞動者一方,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事實也非被訴人所述,被訴人單位有專門管理公章的部門,也有專門的人力資源部,負責合同管理,申請人曾向被申訴人要求簽訂勞動合同,但被申訴人遲遲不與申訴人簽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完全在被訴人,被訴人的答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的規定,被訴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另一倍工資。
??2、被訴人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關系,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申訴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申訴人自2008年10月1日進入公司以來,工作勤勤懇懇。但自2009年6月份開始,被訴人在未與申訴人協商的情況下,以申訴人不適合原崗位為由,擅自對申訴人調崗。2009年7月10日,被訴人以與申訴人工作配合不默契的為由,在未提前通知申訴人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除了與申訴人的勞動關系。被訴人對這一事實也明確表示認可。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的規定,被訴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3、被訴人違法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關系,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當向申訴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
??被訴人對違法解除與申訴人的勞動關系的事實已認可,其稱已經支付了申訴人經濟補償金,但未提供申訴人簽字領取經濟補償金的相應證據,故其答辯不能被采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申訴人在被申訴人單位工作時間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7月10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訴人應當向申訴人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綜上,本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訴人的答辯完全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請依法裁定支持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以上代理意見,請仲裁庭采納!
??此致
??xx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xx律師事務所
??代理人:xx律師
??xxxx年xx月xx日
??三、對勞動仲裁決議不服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注:由于勞動關系雙方處于實質上的不平等的地位,本法特別規定,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無法提供的證據和材料,由用人單位提供。這些證據包括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職工的檔案材料、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繳納社會保險費記錄、福利待遇發放記錄、勞動安全設施材料等。以上證據,如果用人單位不愿提供或者不能提供的,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得的法律后果。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與勞動單位或多或少都會出現一定的爭議,如果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的話,那再好不過,但是如果兩者協商不了,那么就會只能去勞動仲裁或者法院。以上便是由小編為您整理的“不服勞動仲裁代理詞”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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